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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危险品进口报关公司:危险品进口清关及标签备案

发布时间:2023-11-20        浏览次数:12        返回列表
前言:广州危险品进口报关公司,危险品进口清关,危险品标签备案
广州危险品进口报关公司:危险品进口清关及标签备案

广州危险品进口报关公司:危险品进口清关及标签备案

广州危险品进口报关公司,专业危险品进口清关,危险品标签备案

广州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申报资料:

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按照《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名称申报,同时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广州危险品进口报关报检办理流程:

1、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向海关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检务部门受理报检,审核单证齐全、真实后,对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施检部门接到报检单证后联系报检人,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获取货物存放、配载和装卸等情况,按以下要求制定施检方案。

2012年1月1日后新调入和调整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危险化学品。

1.散装进口的,企业已委托我局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的,视同共同检验,以书面核查为主。企业未委托的,由施检部门商我局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展。

2.非散装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按照《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0号)文件要求开展检验监管。报检货物以集装箱方式进口的,现场核查开箱比例不低于报检箱数的10% 。

2012年1月1日前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按原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并出证。同时,开展随货危险公示信息核查。

未列入《目录》但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危险化学品,以书面核查为主。

前三款所述工作完成后,需填写《危险公示信息核查原始记录》,附于货物报检单证中。

对区域一体化系统提示为“危险化学品”。

1.如企业持化危实验室等有资质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非危险化学品”的报告报检的,应视为“非危险化学品”,参照一般货物报检。

2.如企业持收发货人自我声明(加盖公章)为“非危险化学品”报检的,报检时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如宁波局化危实验室等有资质实验室检测结果为非危险化学品的,参照一般货物检验,不收实验室检测费;检测结果为危险化学品的,参照危险化学品检验,并补交二㈠1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如企业所持单证随附公安机关核发的化学品购买证、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报检的,以书面核查为主。同时,做好《危险公示信息核查原始记录》。用作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同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其食品安全的检验监管按照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和种类相同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可在报告有效期内重复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有新规定的,适用新规定。

4、检验人员按照施检方案开展书面核查、现场核查和取样、制样等检验工作。

5、检验人员对制备的样品加贴标签,施加封识并登记,送技术中心检测。

6、检测报告出来后,施检部门根据检测结果和现场核查情况拟制检验证稿。对首次现场核查不合格的,允许返工整理一次。

7、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检务部门领取检验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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